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江德銓、黃偉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25號聲 請 人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銓 相 對 人 黃偉銘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偉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偉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