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江德銓、蔡信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9號聲 請 人 中嘉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德銓 相 對 人 蔡信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信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台端所依附之本票發票人簽名為蔡信「晹」與蓋章為蔡信「暘」不符) 二、相對人蔡信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