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子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聲 請 人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進富、登嗣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登嗣企業社請求之依據(所附本票顯示發票人為蘇 進富非登嗣企業社)。 二、相對人蘇進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