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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子聰

  • 原告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聲 請 人 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進富、登嗣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登嗣企業社請求之依據(所附本票顯示發票人為蘇 進富非登嗣企業社)。 二、相對人蘇進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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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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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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