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775號
- 聲請人
-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雍昇
- 相對人
- 向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向茂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向茂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呈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如有,併請提供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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