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雍昇、向茂有限公司、陳俊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775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相 對 人 向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向茂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向茂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呈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如有,併請提供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