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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80號

聲請人
林芯羽
相對人
高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三、相對人高郵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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