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
- 聲請人
-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瑞
- 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相對人
-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