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37號聲 請 人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簡承盈 相 對 人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顏郁晉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刑全字第4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762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相對人雖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8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判決諭知無罪為由,駁回相對人之訴確定,然相對人對於此項未經實體上審理之請求,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