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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
    林育德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林育德 林怡均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計算書: ┌────────┬────────────┬──────────────────┐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4,068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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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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