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32號聲 請 人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萱文 相 對 人 烱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輝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七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陸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 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 之假扣押,而提供新臺幣96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796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 度存字第1796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