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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劉崇瑞
相對人
慶鴻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四海
法定代理人
黃啟川
法定代理人
賴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橋頭區○○○段1353地號土地於73年間經相對人聲請查封,本院並以高民執莊助字第10800號函,囑託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假扣押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若相對人已經起訴,或有為與起訴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僅需具狀向本院陳明即可,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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