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3號
- 聲請人
- 真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郎
- 相對人
- 東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叁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5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3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402 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