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 聲請人
- 太威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厚誼
- 相對人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3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95/100,餘由相對人負擔5/100 。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51 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惟查,第一審訴訟費新台幣(下同)21,201元係由相對人所預納,聲請人前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29,863元,然依前開判決聲請人本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是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實益,故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