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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83號

聲請人
太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誼
相對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3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95/100,餘由相對人負擔5/100 。嗣聲請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51 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惟查,第一審訴訟費新台幣(下同)21,201元係由相對人所預納,聲請人前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29,863元,然依前開判決聲請人本應負擔第二審訴訟費,是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實益,故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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