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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42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42號

聲請人
首羅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豪
相對人
品華精緻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陳金月

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5851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626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起訴,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由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564 號審理,並成立和解而終結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相對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繫屬於本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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