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73號
- 聲請人
- 林印助
- 相對人
- 日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點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