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建字第68號原 告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被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成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6,880 元,此裁定已於101 年5 月9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