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建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建字第89號原 告 田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妙琳 被 告 莊宗華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37,229元,此裁定已於101 年6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