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翁明家、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236號反訴原告 成龍健康禮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反訴被告 穎創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反訴被告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陳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百年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8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