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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

原告
陳宥靜

查原告與被告王主仁、寶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

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

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喪失及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精神慰

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

用之財產損失新台幣(下同)39,4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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