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20號
- 原告
- 陳宥靜
查原告與被告王主仁、寶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業務過失傷害事
件,原告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
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喪失及減損勞動能力之損害、精神慰
撫金部分,不另徵收裁判費,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復費
用之財產損失新台幣(下同)39,4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故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