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2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251號
- 原告
-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榮
- 被告
- 同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承漢
- 法定代理人
- 賴星祥
- 法定代理人
- 賴黃錦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33,764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