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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

原告
震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周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告
台灣日本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野賢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在台北市○○○路○段000 號10樓,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32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