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4號
- 原告
-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清
- 被告
-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靜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井
原告與被告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299,81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