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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480號

原告
陳羿亨
被告
陳重地
被告
徐慧芬
被告
吳義興
被告
雅樂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晶順達國際股份有限公

兼法定代理 陳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22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於101年2 月8 日原告得標買受之交易價格為新台幣(下同)2,791,000 元(計算式:1,536,000+1,255,000=2,791,000 ),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3,771元,尚應補繳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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