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712號
- 原告
- 京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山永
- 代理人
- 許卿卿
- 被告
- 陳明良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除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
二、查本件給付租金事件,依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第16項約定,合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租賃契約書(見雄簡卷第5 頁反面)在卷可稽。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被告於調解時亦未到庭,無從詢問其是否同意由本院管轄,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