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9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945號
- 原告
- 許鳳蘭
- 被告
- 嘉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三立
- 被告
- 葉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10,400元,此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