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濟華、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央城、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井手龍介IDE RYUSUKE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上 訴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被 上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 上訴 人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手龍介IDE RYUSUK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900,94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99,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