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莊雅婷
- 被上訴人
- 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因101 年度建字第103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765,5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