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陳樹村
- 當事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與被上訴人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因101 年度建字第103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上訴人 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因101 年度建字第10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65,5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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