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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陳樹村

  • 當事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與被上訴人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因101 年度建字第103 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上訴人  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因101 年度建字第103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65,5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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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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