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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上訴人
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榮即全力工程行因101 年度建字第103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台幣765,5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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