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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訴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郄爾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

25,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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