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李昭彥
- 法定代理人黃俊雄、郄爾敏
- 上訴人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上 訴 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郄爾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建字第12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25,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6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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