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被 告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踴謙 被 告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慶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裁判送達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黃榮慶具狀承受訴訟乙節,有承受訴訟狀及高雄市政府令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准許承受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