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3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慶
- 被告
- 達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榮
- 被告
- 達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踴謙
- 被告
-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雄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榮慶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裁判送達後,因法定代理人變更,並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黃榮慶具狀承受訴訟乙節,有承受訴訟狀及高雄市政府令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法准許承受訴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昭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