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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7號

原告
黃雅凰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告
博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兼法定代理人
張博閔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龍
兼法定代理人
上三人共同訴 李育任律師
兼法定代理人
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公司為財務結算之全部資料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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