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7號
- 原告
- 黃雅凰
- 訴訟代理人
- 羅榮義
- 被告
- 博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重光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博閔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志龍
- 兼法定代理人
- 上三人共同訴 李育任律師
- 兼法定代理人
- 訟代理人
- 複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公司為財務結算之全部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