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號原 告 林盈君即格實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彭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保仁律師 被 告 翔竣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茂盛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