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劉傑民
- 法定代理人吳濟華
- 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8號上 訴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濟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1,623,18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 2,858,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宜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