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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地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因民國101 年度建字第29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57,243,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3,7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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