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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銘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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