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惠芬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陳建男即兆順工程行
- 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6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