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 即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被上訴人即 陳建男即兆順工程行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6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