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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郭宜芳

  • 當事人
    即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陳建男即兆順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 即 得惠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惠芬 被上訴人即 陳建男即兆順工程行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62,50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6,6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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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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