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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材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0號

上訴人
億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姿斐
被上訴人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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