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億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姿斐
- 被上訴人
-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裕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