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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樹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71號

原告
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順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被告
曄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迪
被告
曄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義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1 年7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叁萬肆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曄澧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負擔四分之三、曄澧營造有限公司應負擔四分之一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曄澧營造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曄昌公司)、曄灃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曄灃公司)分別將部分承攬工程分包予伊承攬施作,伊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與被告曄昌公司簽訂「40 M綠帶陸域設施及附屬工程」(下稱系爭40M 工程)承攬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225 萬元(未稅),完工期限為100 年5 月5 日;另與被告曄灃公司分別於99年8 月12日、同年9 月3 日簽訂「澄清湖周邊綠地整合工程- 文前路公園」(下稱系爭澄清湖工程)、「99年度旗津海岸公園及貝殼館整建第二期工程」(下稱系爭海岸公園工程)承攬契約,約定系爭海岸公園工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86萬元(含稅),完工期限為99年10月31日,伊已陸續完成上開工程,並交付予被告驗收,被告曄昌公司亦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予伊,以支付系爭40M 工程之部分工程款;被告曄灃公司則分別簽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之支票予伊,以支付系爭海岸公園工程之部分工程款、簽發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支票予伊,以支付系爭澄清湖工程之部分工程款,惟經伊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迄未獲付款,爰依兩造間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曄昌公司應給付原告534,28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曄灃公司應給付原告177,55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工程合約書三份、附表一、二之支票及退票單及欠款明細二份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505 、233 及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第78條及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支票號碼    │發   票   日│付   款  人 │ 金   額  │
 │號│            │            │            │(新臺幣)│
 ├─┼──────┼──────┼──────┼─────┤
 │1 │VY0000000   │100年5月31日│合作金庫商業│  55,489元│
 │  │            │            │銀行仁美分行│          │
 ├─┼──────┼──────┼──────┼─────┤
 │2 │VY0000000   │100年7月10日│同上        │   6,300元│
 ├─┼──────┼──────┼──────┼─────┤
 │3 │VY0000000   │100年7月20日│同上        │ 200,000元│
 ├─┼──────┼──────┼──────┼─────┤
 │4 │VY0000000   │100年7月20日│同上        │ 272,500元│
 ├─┼──────┼──────┼──────┼─────┤
 │  │            │            │        合計│ 534,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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