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1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仲芳即安安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90,10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