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諾崴公司),因經營不善又遭逢金融海嘯,導致公司嚴重虧損、入不敷出,現已深陷財務困境,一輩子都不可能清償得了,實悽慘不已,故不得不請求依破產程序清理公司債務。聲請人現今之總負債約為新臺幣(下同) 13,550,088元(詳見聲請人 101 年 7 月 26 日呈報狀第 58 至 130頁),總資產為 427,264 元,債務已超過其總資產甚鉅,實有宣告破產之必要,以維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否則聲請人將永遠背負鉅額債務,永難翻身。爰依破產法聲請裁定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人依破產法之規定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97條、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破產法第57條固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宣告破產,然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之意旨,若債務人之財產雖可勉強組成破產財團,但如預見縱進行破產程序,該破產財團之財產顯仍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應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無待宣告破產後再另為宣告破產終止之必要,以避免無益程序之進行。次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地方稅優先於國稅受償,復為地方稅法通則第7 條所明定。是如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供參)。故倘債務人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所有之財產扣除別除權後之破產財團不足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及具優先權之債權時,致其他債權人無從在破產程序受分配或部分分配之可能,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應駁回其破產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第二次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負債總金額達13,550,088元(詳見聲請人101 年7 月26日呈報狀第58至130 頁),聲請人陳報有如附表1 所示之資產及債權,惟若詳細分析其內容,附表1-1 銀行存款部分:玉山銀行後庄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僅餘存款新臺幣(以下同)254 元,合作金庫銀行鳳松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僅餘存款827 元;另附表1-2 呈報1994年出廠之車號YI-2427 號自小客車1 部,聲請人雖稱殘值為47,250元,實際上依該車已逾18年之車齡計算,其殘值應為0 (如附表1-2 所示)。
(二)另查聲請人如附表1-3 所示之應收帳款部分,聲請人所呈報者除均為契約影本而未提出債務人一方簽署證明債權確係存在之證明文件外,部分帳款甚且連契約影本等相關文件亦付之闕如(如附表1-3 編號1 、4 、5 ),尚難僅憑聲請人片面之陳述,即認聲請人所呈報之帳款債權確係存在。縱令聲請人所呈報之帳款確係存在,然其內容均係聲請人所承包工程之保固款,部分保固款尚且因保固期間尚未期滿而未屆清償期,更遑論保固期間若有瑕疵,債務人還可以通知聲請人修補,逾期不修補,還能請他人代替聲請人履行保固責任,並自保固款內扣除帶履行之費用。聲請人公司若宣告破產,破產管理人本身並無技術將無法履行保固責任,對於債務人並不公平。況聲請人並未舉證證明保固款確實存在,且保固款之清償期及數額均不確定,尚難將之計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而得供債權人分配。
(三)本件聲請人有價值之剩餘資產僅餘如附表1-1 所示之存款1,081 元,而其應收帳款377,264 元屬於不能確定存在之債權已如前所述,而優先債權即稅捐、稅款及滯納金則高達181,483 元(詳如附表2 所示)。則聲請人之財產,扣除優先債權之債權數額後,顯然已無財產可形成破產財團,足認其已無財產可供支付任何財團債權及財團費用,更遑論可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使眾多破產債權人有受清償而獲得部分分配之可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情形,固屬不能清償債務,但若宣告破產自與宣告破產之立法意旨有違。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附表1:聲請人呈報之財產清冊┌──────────────────────────────┐│1-1銀行帳戶部分 │├──┬──────────┬───────┬────────┤│編號│金融機構帳戶 │存款金額(新臺│資料出處 ││ │ │幣) │ │├──┼──────────┼───────┼────────┤│1 │玉山銀行後庄分行 │254元 │聲請人 101.07.26││ │0000-000-000000 帳號│ │呈報狀第4至7頁 ││ │活期存款帳戶 │ │ │├──┼──────────┼───────┼────────┤│2 │合作金庫銀行鳳松分行│827元 │聲請人 101.07.26││ │0000000000000 帳號存│ │呈報狀第8至11頁 ││ │款 │ │ │├──┼──────────┴───────┴────────┤│小計│1,081元 │├──┴───────────────────────────┤│1-2動產部分 │├──┬──────────┬───────┬────────┤│編號│種類及數量 │殘值金額 │資料出處 │├──┼──────────┼───────┼────────┤│1 │車號 YI-2427 號自小 │ 0元 │本院卷第 11 頁、││ │客車1部 │( 1994 年出廠│聲請人 101.07.26││ │ │,殘值應為 0,│呈報狀第54頁 ││ │ │而非如聲請人所│ ││ │ │呈報之 47,250 │ ││ │ │元) │ │├──┼──────────┴───────┴────────┤│小計│0元 │├──┴───────────────────────────┤│1-3應收帳款(均為工程款保固金債權) │├──┬──────┬──────┬────┬────────┤│編號│債務人 │工程名稱 │金額(新│備 註││ │ │ │臺幣) │ ││ │ │ │ │ │├──┼──────┼──────┼────┼────────┤│1 │台南縣紀安國│台南縣紀安國│24,000 │聲請人未提供任何││ │小 │小第一棟教室│ │證明文件 ││ │ │屋頂防水防熱│ │ ││ │ │工程 │ │ │├──┼──────┼──────┼────┼────────┤│2 │空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18,736 │第 18 頁代管現金││ │ │990512 整修 │ │收入通知單載明保││ │ │工程 │ │固期間於 ││ │ │ │ │100.12.13 屆至已││ │ │ │ │可領回,但聲請人││ │ │ │ │所提資料內容並未││ │ │ │ │註明保固金是否另││ │ │ │ │須扣款以及該筆保││ │ │ │ │固金是否已由聲請││ │ │ │ │人領回。(聲請人││ │ │ │ │101.07.26 呈報狀││ │ │ │ │第13至18頁) │├──┼──────┼──────┼────┼────────┤│3 │臺東縣太麻里│太麻里鄉番荔│10,800 │契約影本所載簽約││ │地區農會 │枝產銷班第 │ │日 99.10.25,保 ││ │ │38 班力霸式 │ │固期 5 年,未註 ││ │ │外銷集貨場新│ │明完工或驗收日期││ │ │建工程 │ │,無從確定清償期││ │ │ │ │是否已屆至。(聲││ │ │ │ │請人 101.07.26 ││ │ │ │ │呈報狀第 19 至 ││ │ │ │ │22 頁) │├──┼──────┼──────┼────┼────────┤│4 │高雄市旗山區│99 年度廚餘 │33,440 │聲請人未提供任何││ │公所 │多元化再利用│ │證明文件 ││ │ │- 旗山鎮堆肥│ │ ││ │ │場擴建工程 │ │ │├──┼──────┼──────┼────┼────────┤│5 │陳冠中 │上豪草衙倉庫│100,000 │聲請人未提供任何││ │ │新建工程 │ │證明文件 │├──┼──────┼──────┼────┼────────┤│6 │臺東馬蘭榮譽│養護榮舍屋頂│43,607 │第 28 頁保固切結││ │之家 │防漏改善工程│ │書載明保固期限自││ │ │ │ │100.06.01 起至 ││ │ │ │ │103.06.01 止,清││ │ │ │ │償期尚未屆至。(││ │ │ │ │聲請人 101.07.26││ │ │ │ │呈報狀第 23 至 ││ │ │ │ │28 頁) │├──┼──────┼──────┼────┼────────┤│7 │嘉義糖廠 │製糖工廠烤漆│60,000 │契約影本所載簽約││ │ │板損壞復舊工│ │日 100.03.10,保││ │ │程 │ │固期 1 年,未註 ││ │ │ │ │明完工或驗收日期││ │ │ │ │,無從確定清償期││ │ │ │ │是否已屆至。(聲││ │ │ │ │請人 101.07.26 ││ │ │ │ │呈報狀第 29 至 ││ │ │ │ │34 頁) │├──┼──────┼──────┼────┼────────┤│8 │高雄市鳳山區│高雄市鳳山區│8,100 │契約影本未註明簽││ │鳳翔國民小學│鳳翔國民小學│ │約日、完工日或驗││ │ │午餐廚房 │ │收日,無從確定清││ │ │ │ │償期是否已屆至。││ │ │ │ │(聲請人 ││ │ │ │ │101.07.26 呈報狀││ │ │ │ │第 35 至 40 頁)│├──┼──────┼──────┼────┼────────┤│9 │高雄市政府經│三和暨旗后等│18,581 │第 46 頁驗收證明││ │濟發展局 │市場修繕工程│ │書載明竣工日期 ││ │ │契約 │ │100.06.22、驗收 ││ │ │ │ │合格日期 ││ │ │ │ │100.09.21,第 43││ │ │ │ │頁記載保固期 5 ││ │ │ │ │年,清償期尚未屆││ │ │ │ │至。(聲請人 ││ │ │ │ │101.07.26 呈報狀││ │ │ │ │第41至47頁) │├──┼──────┼──────┼────┼────────┤│10 │臺東縣太麻里│集貨場棚架增│60,000 │契約影本未註明簽││ │地區農會 │建工程 │ │約日、完工日或驗││ │ │ │ │收日,無從確定清││ │ │ │ │償期是否已屆至。││ │ │ │ │(聲請人 ││ │ │ │ │101.07.26 呈報狀││ │ │ │ │第 48 至 52 頁)│├──┼──────┴──────┴────┴────────┤│小計│377,264元 │├──┴───────────────────────────┤│合計:378,345元 │└──────────────────────────────┘附表2:稅捐稅款等優先債權清冊┌──┬──────────────┬─────┬─────────┬─────────┐│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細項列表 │資料出處 │├──┼──────────────┼─────┼─────────┼─────────┤│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12,545元 │① 101 年 3 月份退│勞工保險局 101 年 ││ │ │(至 101 │休金 2,984 元 │6 月 20 日保財欠字││ │ │年 6 月 20├─────────┤第 00000000000 號 ││ │ │日止稅捐)│② 101 年 4 月份退│函(本院卷第 25 至││ │ │ │休金2,254元 │27 頁) ││ │ │ ├─────────┤ ││ │ │ │③ 101 年 1 月份勞│ ││ │ │ │保滯納金及就保滯納│ ││ │ │ │金260元 │ ││ │ │ ├─────────┤ ││ │ │ │④ 101 年 3 月份勞│ ││ │ │ │保保險費、就保保險│ ││ │ │ │費及墊償提繳費 │ ││ │ │ │4,014元 │ ││ │ │ ├─────────┤ ││ │ │ │⑤ 101 年 4 月份勞│ ││ │ │ │保保險費、就保保險│ ││ │ │ │費及墊償提繳費 │ ││ │ │ │3,033元 │ │├──┼──────────────┼─────┼─────────┼─────────┤│ 2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4,800元 │車號 YI-2427 號自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 │ │(至 101 │小客車汽車燃料費 │區監理所 101 年 6 ││ │ │年 6 月 12│ │月 13 日高監稅字第││ │ │日止稅捐)│ │1010028169 號函( ││ │ │ │ │本院卷第 29-1頁) │├──┼──────────────┼─────┼─────────┼─────────┤│ 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 │164,138元 │欠稅總額、滯納金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 │ │(至 101 │利息(至 101 年 3 │局鳳山分局 101 年 ││ │ │年 6 月 14│月 27 日止稅捐) │6 月 15 日財高國稅││ │ │日止稅捐)│ │鳳服字第 ││ │ │ │ │1010021558 號函( ││ │ │ │ │本院卷第 32、35 頁││ │ │ │ │) │├──┴──────────────┴─────┴─────────┴─────────┤│合計:181,4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