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楊淑珍
- 法定代理人陳俊銘
- 上訴人李勝財、李黃淑梅
- 被上訴人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 訴 人 李勝財 視同上訴人 李黃淑梅 被上訴人 金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6 月6 日上午9 時22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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