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舒承謨
相對人
弘傑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弘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弘傑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