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舒承謨
- 相對人
- 弘傑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弘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弘傑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