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聲 請 人 江金德 平秀琳 吳倫吉 朱膺州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王慧綾律師 王儷倩律師 相 對 人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禮俊 黃坤光 陳心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14號),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為相對人高興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聲請人江金德、平秀琳、吳倫吉、朱膺州均為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召開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選舉當選之董事。相對人公司前任董事長呂泰榮於系爭股東臨時會擔任主席,違法剔除聲請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數,剝奪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之股東權利,故系爭股東臨時會所為之董、監選舉無效,迄今無法召集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呂泰榮於100 年6 月24日任期屆滿已當然解任,欠缺合法代理權,並遭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否准登記為新任董事長。茲因聲請人等聲請對相對人公司假處分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為免因相對人公司無法定代理人而拖延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經理人勝呂榮峰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固定有明文。惟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定有名文。此條所謂公司與董事間訴訟,無論由何人提起,均有其適用,且亦不限於其訴之原因事實係基於董事資格而發生,即其事由基於個人資格所生之場合,亦包括在內,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以合議方式決定公司業務之執行,如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仍以董事為公司之代表起訴或應訴,則難免利害衝突,故應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之必要(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6 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再抗告人以相對人為伊公司之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 條第1 項之競業禁止義務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其本案訴訟係關於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自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30 號裁定要旨參照)。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12條規定,不難明瞭(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董事對公司聲請保全處分,其本案訴訟係關於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者,應改由監察人或股東會另行選定之人代表公司,而此之監察人,如已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選舉,在該決議未經法院判決無效或得撤銷確定前,縱尚未向主管機關登記,尚難否定其效力。且按對外代表公司與行使監察權係屬二事,尚不得以監察人得單獨行使監察權,而謂董事或清算人對公司訴訟時,得任選一監察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42 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公司董事長呂泰榮任期於100 年6 月24日屆滿,相對人公司召集系爭股東臨時會選出呂泰榮、勝呂榮峰、呂崇吉、式懋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君聖、鴻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恩彰、高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賢明、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平秀琳、吳倫吉、朱膺州為相對人公司新任董事,選出輝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禮俊、黃坤光、陳心雅為監察人,嗣於同年月30日召集董事會(下稱系爭董事會)選出呂泰榮為董事長等情,有系爭股東臨時會、董事會議事手冊、簽到單各1 份可考(見本院101 年度全字第14號卷第22至27頁),且為兩造不爭執。聲請人嗣於101 年2 月9 日,以相對人公司與呂泰榮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爭執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聲請假處分暨定暫時狀態假處分(101 年度全字第14號),亦有聲請狀附卷可考(見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7號卷第1 至19頁),乃董事與公司間之訴訟,揆諸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應以系爭股東臨時會選出之上開全體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自難認有何無法定代理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