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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抗告人
陳夢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0日101 年度聲字第38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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