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李俊霖
- 原告陳夢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抗 告 人 陳夢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0日101 年度聲字第389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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