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 聲請人
- 陳夢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姓名應更正為「陳夢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原告姓名為「陳夢軒」,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89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卻載為「陳孟軒」,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