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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

聲請人
陳夢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姓名應更正為「陳夢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原告姓名為「陳夢軒」,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89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卻載為「陳孟軒」,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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