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 聲請人
- 林亞皇
- 相對人
- 周蔡彩花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0 年度岡簡字第337 號判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53230號強制執行,並本院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在案,因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與聲請人提起之上訴事件(101 年度簡上251 號)衝突,本件執行應侯判決確定後始為之,爰聲請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153230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債務人如欲聲請停止執行,必須以已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等訴訟為前題,否則,即與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經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執行程序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而是提起上訴,依上開法條規定之說明,聲請人既未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即與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