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2號
- 聲請人
- 北京中光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畢清貴
- 代理人
- 張仁龍律師
- 代理人
- 洪宗暉律師
- 相對人
-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
一、「主文欄」及「理由欄一、三」段中,關於「大陸地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0751 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0751 號民事判決」。
二、最後一欄裁定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0751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卷第13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