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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2號

認可裁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
北京中光偉業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清貴
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代理人
洪宗暉律師
相對人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

一、「主文欄」及「理由欄一、三」段中,關於「大陸地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0751 號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陸地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0751 號民事判決」。

二、最後一欄裁定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初字第10751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卷第13頁),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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