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安捷
- 相對人
- 資寶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郭秀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存單號碼「C000919B、C000920B、C000922B、C000923B、C000924B」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918B、C000919B、C000920B、C000921B、C000922B、C000923B、C000924B」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訂。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