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 告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原告與被告林靖宏、林靖文、鄭碧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40,3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