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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

聲請人
吳依庭
相對人
華登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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