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陳鴻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鴻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順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楊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曄昌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1,8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