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14號
- 原告
- 美商安工國際貿易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哈帝‧史提芬華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8,380 元(美金227,859 元×101 年7 月13日台幣對美元匯率30.187=6,878,380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6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